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漏未將原告起訴狀寄達被告收受,致無法計算遲延利息,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