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錦隆 律師
相 對 人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於96年12月21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之訴,並於97年3月27日追加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
為訴訟標的,請求撤銷鈞院97年度執字第23619號強制執行
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聲請裁
定停止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調閱97年度北簡字第102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卷審
查結果,並無聲請人追加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為訴訟標
的之事實,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未符,聲請人之聲
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