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8年6月23日、98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甲○○│華南商業銀行 文山 │45,480元│98年2月28日│BD0000000│5個月││││分行│││││├──┼───┼────────┼───────┼──────┼─────┼──────┤│002│甲○○│華南商業銀行文山│45,480元│98年1月20日│BD0000000│4個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