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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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建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建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翁建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01.13│106.11.13│106.03.22││││││├────────┼──────────┼──────────┼──────────┤│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臺北地檢│新竹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2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459│106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號│├───┬────┼──────────┼──────────┼──────────┤││││││││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89│107年度審簡字第1639│107年度竹簡字第63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6月30日│107年08月23日│107年10月02日│├───┼────┼──────────┼──────────┼──────────┤││││││││法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89│107年度審簡字第1639│107年度竹簡字第638號││判決││號│號│││├────┼──────────┼──────────┼──────────┤││判決│107年10月17日│107年11月03日│107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臺北地檢│新竹地檢││備註│107年度執字第15679號│107年度執字第8451號│108年度執字第592號││├──────────┴──────────┤│││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臺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15號更定執行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08.22││││││││├────────┼──────────┼──────────┼──────────┤││││││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981│││││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3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22日│││├───┼────┼──────────┼──────────┼──────────┤││││││││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306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23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執字第8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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