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賭資及當場賭博之器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黃金樂透 小瑪莉 壹台(含退幣機、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起為限,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不起訴為適當,復以98年度速偵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黃金樂透小瑪莉1台(含退幣機、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160元,係被告供賭博及違反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犯罪所用及所得物,且被告甲○○亦坦承上開扣案物均係伊所有並供犯罪所使用,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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