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4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169元,及其中新台幣48,496元自民國
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2個月以內者,按每月新台
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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