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4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張志明 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5年6月15日上午9時整,
兩造務必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