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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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甲○○
丁○○被告癸○○
庚○○
85弄8戊○○丙○○己○○乙○○辛○○○壬○○○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無其他可資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