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告乙○○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表明訴之聲明第一項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並按系爭土地公共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