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債務人 林建龍 代理人 曾冠潤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森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產,應排除在清算財團之外,返還予債務人。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決定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後於同年8月1日裁定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不動產之部分進行變價,併就本件清算財團所得之價金實施分配。前揭裁定業經公告且送達各債權人。然不動產經實施變價程序後無人買受而應返還予債務人,另將股票換價所得之新台幣(下同)1萬3,180元實施分配,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此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是本件分配業已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末以,本件因選任管理人而有支付報酬之必要,為避免日後清算財團有無法變價而無可支付報酬之情形,前請債務人先行預納程序費用2萬5,000元,債務人因有經濟拮据之情事而准由分期預納,然迄今僅有提出2萬元到院。經查此筆金額原是作為日後無法償付報酬所墊繳,若逕自列入清算財團而為分配,顯有對債務人生突襲之感;況依債務人之收入與財產狀況、以及前聲請分期繳納之情形顯見,此筆費用當可認為屬於債務人在生活上所必要之物,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之規定,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之範圍,以維債務人之權益。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一、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13號財產所有人:林建龍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彰化縣芳苑鄉芳信462125960分之2備考2彰化縣芳苑鄉芳山527397.041440分之33備考3彰化縣芳苑鄉芳山5282736.451440分之33備考4彰化縣芳苑鄉芳山5291413.301440分之33備考5彰化縣芳苑鄉芳山530425.474800分之100備考6彰化縣芳苑鄉芳山5313575.704800分之100備考7彰化縣芳苑鄉芳山532456.074800分之100備考8彰化縣芳苑鄉芳山53390.414800分之100備考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臨1彰化縣○○鄉○○段000地號--------------芳苑鄉芳苑村芳漢路2段80巷31號木石磚造地面層:46.5合計:46.54分之2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股票: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507股。賣得價金為1萬3,180元。
三、債務人預納之程序費用2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