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2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貳點貳肆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世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260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簽結,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12.245公克,鑑餘淨重合計12.243公克),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
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6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000年0月0日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6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被告本案涉嫌於111年9月21日上午9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下稱本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260號偵查後,認本案與被告所犯另案即111年度毒偵字第7157號案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前,均應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為該署檢察官予以簽結等情,有桃園地檢署112年8月28日簽呈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2.243公克,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1年度安字第2490號)等件在卷足查(111年度毒偵字第6260號卷第50、52頁),堪認確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倪韶翎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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