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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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參閱全案卷證資料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3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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