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8年度執聲字第4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賭博所用簽單12張、倍數表1張、六合彩手冊1本、傳真機1台、發音機1台、發音帶1捲(詳如附表)均為受刑人所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與共犯 王來成 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0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共犯王來成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甲○○經營六合彩所使用之物,為共犯王來成於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之扣押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品名│單位│數量│├──────┼──┼────────┤│簽單│張│12││(含賭客 黃郁 ││││涵簽單、本日││││簽單、歷屆簽││││單)│││├──────┼──┼────────┤│倍數表│張│1│├──────┼──┼────────┤│六合彩手冊│本│1│├──────┼──┼────────┤│傳真機│台│1│├──────┼──┼────────┤│錄音機│台│1│├──────┼──┼────────┤│錄音帶│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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