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甲○○被告丙○○
樓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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