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73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公訴人據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謂告訴人遭被告及案外人張
立群壓制在地已無從反抗,被告對告訴人頭部之攻擊並非壓制過程之必要,應負傷害責任云云,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