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賴志民
鐘秀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被告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秀妃 被告 洪英德 上列被告因被告洪英德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朱政坤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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