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8號
105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恆誼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恆誼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係一時衝動才會為此犯行,再父親現罹大腸癌亟需被告照料,家中經濟來源亦亟需仰賴被告返家請領工程款,願定時至派出所報到保證不畏罪潛逃,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蘇恆誼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5年3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本案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5年6月17日宣判,且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洽借執行,業經本院同意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6月3日借提執行觀察勒戒,本院亦自上開處分執行之時起,撤銷羈押,此有該署函文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是被告已不在本院羈押中,本院無從准予具保,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王素珍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