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佳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63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手機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佳佳前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8月7日以107年度偵字第637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
8年8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手機殼,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諸刑法第40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並綜核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準此,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蕭佳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手機殼
1個,確為仿冒香奈兒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11月22日樂購蝦皮字第0171122035號函、拍賣賣場翻拍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單、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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