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炳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炳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李炳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10.16│107.05.29│││││││├────────┼──────────┼──────────┼──────────┤││││││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新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589│107年度毒偵字第6810││││號│號││├───┬────┼──────────┼──────────┼──────────┤││││││││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24│107年度審易字第311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01.16│108.01.18││├───┼────┼──────────┼──────────┼──────────┤││││││││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24│107年度審易字第3117│││判決││號│號│││├────┼──────────┼──────────┼──────────┤││判決│108.02.26│108.03.09││││確定日期││││├───┴────┼──────────┼──────────┼──────────┤││臺北地檢│新北地檢│││備註│108年度執字第2175號│108年度執字第46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