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莊豐瑋 被告 黃靖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萬494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42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