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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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刑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鋒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鋒森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拾伍點伍壹捌公克、純質淨重貳拾肆點陸捌玖叁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温鋒森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係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若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者即應受刑罰,惟為貪圖便利施用及大量購買之價格優惠,竟仍於民國101年1月28日13、14時許,在位於臺中市之「中港交流道」,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達 」之成年男子購入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25.518公克、純質淨重
24.6893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並將之藏放在其所有之背包內而持有之。嗣於同年1月28日21時30分許,由案外人 王長昱 (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駕駛温鋒森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温鋒森停靠在南投縣信義鄉明德村臺21線88公里之信義橋頭旁時,經警執行巡邏勤務予以盤查,發現王長昱之背包袋內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乃將其等帶回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信義派出所,經温鋒森同意受搜索後,在其所有之上述背包內發現上揭愷他命1包,即予以扣案,並因而查獲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温鋒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參見偵查卷第16頁至第20頁、第85頁至第86頁)。
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偵查卷第57頁)、行政院衛生署
草屯療養院101年2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10200066號鑑定書影本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1張(見偵查卷第96頁至第97頁)。
㈢扣得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25.518公克、純質淨重24.6893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
之第三級毒品,若持有重量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即構成犯罪。查被告温鋒森於上開時、地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其純質淨重達24.6893公克,已達20公克以上,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無故
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⑵且遭查獲持有之愷他命數量非少(驗餘淨重25.518公克、純質淨重24.6893公克);⑶惟念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
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構成犯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判決參照)。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確係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25.518公克、純質淨重24.6893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則如上所述,本件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扣案之愷他命1包既屬違禁物,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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