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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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85號上訴人乙○○(原名 張百齡 )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乙○○(原名張百齡)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乙○○(原名張百齡)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月14日當庭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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