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75號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恐嚇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恐嚇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4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素娥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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