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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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輝明
林獻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輝明、林獻堂因過失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二人迭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