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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