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或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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