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家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42號、102年度執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家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家雄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同條第2項規定,如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不受前項但書各款之限制,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以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3號研討意見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前所犯,是依前揭說明,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則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依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後,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可參)。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供參)。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以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19至編號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花蓮高分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裁定、花蓮高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6號、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68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3及編號1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影本1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年度執聲字第1142號卷第45頁)在卷足憑,核符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乃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因有附表編號13及1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生不得易科罰金之結果,衡諸前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得易科罰金部份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聲請人請求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民國)│95年12月1日│95年12月中旬│95年12月間│95年12月中旬│95年12月中旬│││││(聲請書附表載為││(聲請書附表載為│││││95年12月中旬)││95年12月底)│├──┬────┼────────┼────────┼────────┼────────┼────────┤│偵查│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73│96年度偵字第1573│96年度偵字第1573│96年度偵字第1573│96年度偵字第1573││││、2168號│、2168號│、2168號│、2168號│、216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後││分院│分院│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審││121號│121號│121號│121號│121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13日│98年10月13日│98年10月13日│98年10月13日│98年10月1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定││分院│分院│(聲請書附表載為│分院│分院││判││││臺灣高等法院花蓮││││決││││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121號│121號│206號│121號│121號││││││(聲請書附表載為││││││││98年上訴字第││││││││121號)││││├────┼────────┼────────┼────────┼────────┼────────┤││確定日期│98年10月13日│98年10月13日│99年1月14日│98年10月13日│98年10月13日││││││(聲請書附表載為││││││││98年10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413號│第2413號│第361號(聲請書│第2413號│第2413號│││││附表載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413號)││││├────────┴────────┴────────┴────────┴────────┤││編號1至18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六│七│八│九│十│├───────┼────────┼────────┼────────┼────────┼────────┤│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聲請書附表載為│││││││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民國)│95年12月底│95年12月底│96年1月中旬│96年1月17日│96年1月20日至同│││(聲請書附表載為││││年2月5日│││95年12月間)│││││├──┬────┼────────┼────────┼────────┼────────┼────────┤│偵查│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73│96年度偵字第1573│96年度偵字第1573│96年度偵字第1573│96年度偵字第1573││││、2168號│、2168號│、2168號│、2168號│、216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後││分院│分院│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審││121號│121號│121號│121號│121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13日│98年10月13日│98年10月13日│98年10月13日│98年10月1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分院│││││判│││(聲請書附表載為│││││決│││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206號│121號│206號│206號│206號│││││(聲請書附表載為││││││││99年度台上字第││││││││206號)│││││├────┼────────┼────────┼────────┼────────┼────────┤││確定日期│99年1月14日│98年10月13日│99年1月14日│99年1月14日│99年1月14日│││││(聲請書附表載為││││││││99年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98年度執字│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361號│第2413號(聲請書│第361號│第361號│第361號││││附表載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361號│││││││)│││││├────────┴────────┴────────┴────────┴────────┤││編號1至18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已減刑)│││││├───────┼────────┼────────┼────────┼────────┼────────┤│犯罪日期(民國)│96年1月31日│96年8月22日│96年8月22日│96年8月22日│96年9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73│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2168號│5242號、98年度│5242號、98年度│5242號、98年度│5242號、98年度│││││偵字第199號│偵字第199號│偵字第199號│偵字第19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後││分院│分院│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審││121號│278號│278號│278號│278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13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定│││分院│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206號│278號│278號│278號│278號││├────┼────────┼────────┼────────┼────────┼────────┤││確定日期│99年1月14日│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7日│││││(聲請書附表載為│(聲請書附表載為│(聲請書附表載為│(聲請書附表載為│││││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第361號│字第2279號│字第2279號│字第2279號│字第2279號││├────────┴────────┴────────┴────────┴────────┤││編號1至18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罪名│偽造文書│侵占│侵占│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民國)│96年9月10日│97年1月11日│96年1月14日│92年12月29日(聲│95年6月7日前某日││││││請書附表誤為92年│、95年6月初某日││││││12月19日)、92│、95年6月20日前││││││年12月間某日(│某日││││││聲請書附表載為92│││││││年間某日)、92年│││││││12月29日後數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5242號、98年度│5242號、98年度│5242號、98年度│452號│452號││││偵字第199號│偵字第199號│偵字第19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審││278號│278號│278號│68號│68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278號│278號│278號│68號│68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7日│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1日││││(聲請書附表載為│(聲請書附表載為│(聲請書附表載為││││││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279號│字第2279號│字第2279號│字第772號│字第772號││├────────┴────────┴────────┼────────┴────────┤││編號1至18號原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1年度聲減字第│編號19至24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徒刑1年。│└───────┴──────────────────────────┴─────────────────┘┌───────┬────────┬────────┬────────┬────────┐│編號│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民國)│95年7月1日後至同│95年8月7日至同年│95年7月1日後至同│95年10月間某日│││年7月19日前某日│8月中旬間某日│年10月1日前某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452號│452號│452號│45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審││68號│68號│68號│68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68號│68號│68號│68號││├────┼────────┼────────┼────────┼────────┤││確定日期│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72號│字第772號│字第772號│字第772號││├────────┴────────┴────────┴────────┤││編號19至24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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