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93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林榮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卜寅生 即 卜天覺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卜天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