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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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9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22%│││111595元│5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138765元│5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27563元│5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47740元│5月06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926號)
(一)債務人梁安茹於民國100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年05月05日止累計116,950元正未給付,其中111,
595元為本金;4,971元為利息(2014/1/25~2014/05/05);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梁安茹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年05月05日止累計150,891元正未給付,其中138,
765元為本金;10,926元為利息(2013/11/11~2014/05/05);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梁安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05日止累計82,855元正未給付,其中75,303元為消費款;6,352元為循環利息(2013/11/14~2014/05/05);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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