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繆仁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 林天明 部份應更正為被告繆仁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應載為「被告繆仁杰」部份誤植為「被告林天明」,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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