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1126號
原 告 曼哈頓景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
點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