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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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棠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 律師

張雅雯 律師

張爲翔 律師

被告 賴威宇

上列被告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

法官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泊鈞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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