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4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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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446號

債 權 人  李勁 節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

債 務 人 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   住同上              

債 務 人 家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公司址均在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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