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1年及94年間因重傷害、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及3年2月,其中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並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1年8月,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發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3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0年3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