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並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9月、4月,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4案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3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99年5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