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8號抗告人 左曼熹 住花蓮縣○○鄉○○村○○○○00○0號訴訟代理人 李興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名人國寶別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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