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字第24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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