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字第24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