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六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9
月12日斗六警偵秩字第09500116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強力膠貳條及使用過之塑膠袋貳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9月6日17時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里○○路○○○巷○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照片2張。
(三)扣案強力膠2條及使用過之塑膠袋2只。
三、扣案之強力膠2條及使用過之塑膠袋2只為被移送人所有,
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做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