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1487號聲請人即被害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跟蹤之行為。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