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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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嘉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5月1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10年
9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孝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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