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50號聲請人 鍾子葳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法扶)相對人 張政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而准予扶助,且聲請人本案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一份以為釋明,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50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