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聖雯
黃聖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 律師
白丞哲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江松清
江松順 江美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士瑋 複代理人 吳家輝 律師被告 江松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松福 被告 江淑惠
江松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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