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告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 律師被告 黃蘭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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