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告 唐權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詩揚翁嫺儒翁小惠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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