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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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6年3月16日起至136年3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96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8,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6年3月22日止,前24個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5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清償本金時,或不依約付息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僅繳納至97年9月22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8,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繳付,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於96年9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繳通知函各1件等為證。
三、第三人丙○○雖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並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70-20│建│223.12│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22│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10│10│10│47│36│平│鋼筋│28│6.│平│全部│││42│同安路167巷4│南區安中│鋼筋混凝│6.│7.│7.│.2│8.│方│混凝│.5│36│方│││││0號│段570-20│土造│82│10│10│2│24│公│土造│1││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