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575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2月1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350,應徵第2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