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顯(原名張錦標)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顯因殺人罪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44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95年
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前開案號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於95年6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3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8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
110年6月7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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