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代理人 陳建宇 債務人 吳玉惠
吳明勇
一、債務人吳玉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0六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玉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明勇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