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德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
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許文德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