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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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9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冠宏 即 林龍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冠宏即林龍盛於民國94年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